太原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太原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成立。
第二条 本协会是指以在太原市登记注册的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台资企业)为主体,依法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以服务会员、推动海峡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促进台资企业发展和太原经济的繁荣为宗旨。协会一切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太原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协会的活动受太原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和太原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为 太原市小店区长风画卷A座3单元80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会员间的联谊和交流活动;
(二)为会员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经济信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三)沟通会员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反映会员有关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促进并台地区之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
(五)举办社会公益活动;
(六)帮助会员解决工作和生活中有关困难。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
单位会员是在太原市登记注册的台资企业(包括分公司)以本企业名义加入的会员。
个人会员是在太原市登记注册的台资企业从业的台湾同胞以本人名义加入的会员,以及台资企业协会注册地为协会服务的有关人员以适当名义加入的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提供台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台资企业委托书或台胞证。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协会为维护其企业及个人合法权益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协会实行会员入会自愿与退会自由的原则。会员退会须向协会常务理事会提交书面申请;会员如有违反协会章程、损害协会名誉和利益、拒不履行会员义务的,常务理事会可予以劝告,劝退或取消会员资格。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任何人不得擅自以协会名义联系相关部门或组织举办各类活动。
第十三条 本协会根据需要由理事会聘请承认本协会章程,热诚关心本协会工作的有关人士,为本协会的名誉会员。名誉会员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本协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并由常务理事会产生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为了便于联系政府有关部门,更好地为会员提供服务,本协会可聘请太原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相关负责人担任协会相应职务,受聘人员按协会章程规定程序产生,不领取协会的报酬;同时,本协会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可聘请市领导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作为协会的名誉会长、顾问,所聘请的人选由理事会决定。本协会不设立分会。可设立协会的会员小组,由会员民主协商产生组长一人、副组长若干人。会员小组推荐理事候选人,协会的会员小组不是独立性的社团机构,受本协会理事会领导。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处组成人员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负责协会日常工作。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一个中国原则,拥护国家统一,愿意为促进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积极努力;
(二)台商本人投资企业有一定规模,具有一定经济实力;
(三)个人素质较好,在当地台商中有一定威望;
(四)热心协会工作,有较强工作能力;
(五)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未在其他社会团体担任法定代表人;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
(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他重要事宜。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协会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活动,与其他任何组织没有隶属关系,不得接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委托从事与章程规定不符的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员每年缴纳会费一次。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太原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会员大会表决迎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太原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